(2016)浙06民终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晓蓉与王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永,唐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永,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章仲清,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晓蓉,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黄冰,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永因与被上诉人唐晓蓉民间借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国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魏佳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