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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晓蓉与王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永,唐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永,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章仲清,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晓蓉,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黄冰,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永因与被上诉人唐晓蓉民间借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国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魏佳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