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书凤与朱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凤,朱汉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389号原告:张书凤,女,198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英,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汉双,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凤诉被告朱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书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