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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州久年盛商贸有限公司与韩财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久年盛商贸有限公司,韩财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446号原告:苏州久年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2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9543628E。法定代表人:李增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建刚,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财荣,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苏州久年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财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苏州久年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5元,由原告苏州久年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