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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素妙与河北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素妙,河北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481号原告:吕素妙,女,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长征街**号。法定代表人:吴英杰,总经理。原告吕素妙与被告河北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冀0132民初67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冀01民终50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冀0132民初678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吕素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素妙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审判长  于明川陪审员  焦克静陪审员  耿静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