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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桂女申请乌海市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乌海市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乌海市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杨某申请执行乌海市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协议补偿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韩应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