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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1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熊与李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熊,李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熊,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明强,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申请执行人郑熊与被执行人李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95万元、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强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子分社账户上有存款720.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强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子分社账户上的存款9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正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