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与郑成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郑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锦。被执行人:郑成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湾坞乡。本院在执行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与郑成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