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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与郑成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郑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锦。被执行人:郑成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湾坞乡。本院在执行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与郑成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