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行审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易洪娱乐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重庆易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351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77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91-2。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被申请人:重庆易洪娱乐有限公司,地址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256号3-办公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46038217B。法定代表人:汪小林。申请人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5日,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被申请人重庆易洪娱乐有限公司在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256号经营的卡拉OK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运营,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万环罚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贰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万环罚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罚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罚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向 勇审判员 邓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