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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荣水与丘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水,丘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665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水,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秋金,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水与被执行人丘秋金(2016)闽0821民初9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拍卖,本案按比例分配分得执行款9862.19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9862.19元,尚差220137.81元及利息暂时不能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 洪 火审 判 员 刘富��审 判 员 李 国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