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白某与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836号原告白某,女,生于1984年5月,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张勇,海原县海城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生于1987年10月,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白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白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