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大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宗元与被告孙继强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宗元,孙继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大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谢宗元,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个体户。被告:孙继强,男,45岁,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宗元与被告孙继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小波审 判 员 刘保太代理审判员 闫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