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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大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宗元与被告孙继强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宗元,孙继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大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谢宗元,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个体户。被告:孙继强,男,45岁,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宗元与被告孙继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小波审 判 员  刘保太代理审判员  闫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