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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情光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37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东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民警带至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接受处理,民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东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峰大道交叉口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民警带至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接受处理,民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供述2016年5月20日其驾驶豫E×××××轿车因等红灯问题与一辆车司机发生纠纷,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理该纠纷时发现其酒后驾车的事实,与安阳市交警支队第二整治小组关于2016年5月20日8时30分许处理治安事件时查获涉嫌酒后驾车的司机张情光张某某的查获经过相一致,另有血醇检验报告、张情光张某某C1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且文峰区司法局出具了张情光张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情光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审 判 员  王瑞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