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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4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45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法定代表人:刘显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主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耀,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并未查清以下事实:1、涉案货物有无运送至开来公司所承包工程的工地;2、涉案货物的部分货款究竞由谁向三源公司实际支付;3、李友元、南爱军、夏祥等人与本案有何关系,与开来公司、三源公司又是什么关系。上述事实能否查清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裁判结果均具有实质性影响。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曹文兵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黎伟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丰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