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某甲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平县人,初中文化。2016年8月24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赖某乙,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平县人,初中文化。2016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赖某丙,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平县人,初中文化。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赖某丁,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平县人,初中文化。2016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赖某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平县人,初中文化。2016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赖某甲找到被告人赖某丁以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租金,租用赖某丁在连平县忠信镇上坣村某祠堂旁边一工棚内以树豆“划摊”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赖某甲(7股固定股35000元)纠集被告人赖某丁(临时股1股2000元)、被告人赖某丙(临时股2股2000元)、被告人赖某乙(固定股1股5000元)等人入股,赖某甲在赌档负责记数,并雇请被告人赖某戊、赖某乙等人为赌档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洗牌、望风等工作,该赌档有抽水,每天约有20-30人参与赌博。赌档开设期间赖某甲分得3000元,赖某丁分得920元,赖某乙分得2000元。2016年6月2日凌晨河源市公安局查获该赌档,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赖某乙、赖某丁、赖某戊、赖某丙等涉赌人员,缴获赌资17450元,账本一本。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赖某甲等五人向本院出具保证书,表明其已认识到聚集群众赌博是错误的,已将筹集的赌资及盈利全部上缴,今后不再犯,请求法院给他们改过的机会。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记账本,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吴某甲、吴某已、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丁、赖某己、吴某丙的证言,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的供述与辩解,保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共同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赖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缴交其赌资和非法牟利,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赖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赖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四、被告人赖某丁犯开始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五、被告人赖某戊犯开始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六、被告人赖某甲等五人的赌资及非法牟利655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志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