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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6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人崔能、陈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崔能,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6执908号被执行人人崔能,××,农民。被执行人陈飞,农民。崔能、陈飞盗窃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涟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崔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飞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另一被执行人崔能从其银行账户执行到位4827.59元,两被执行人均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刑初字第00510号刑事罚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宇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