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辖终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侨安公司观澜厂区厂房A、B栋。法定代表人梁球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26楼3A、4、5、6号单元。法定代表人徐志晖,执行董事。上诉人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2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上诉人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深圳车体广告发布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所以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实际的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罗湖区安琪大厦。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系由于被上诉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且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已经适格履行合同,其无权利主张货款。因此本案争议的标的不是给付货币,而是合同履行的纠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令: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21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及违约金。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被上诉人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当事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晨(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