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赵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赵恺,赵媛,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赵恺,赵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12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牟福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美,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恺,董事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宁,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宁。被告:赵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宁。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赵恺、被告赵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