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喜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喜军,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喜军,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迎宾路瓜果蔬菜批发市场。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宏泰小区沿街二楼商业房。法定代表人景蓉,女,系该公司经理。马喜军申请执行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马喜军偿还1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执行费1580元。到期后因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对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