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宁与大连万通担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大连万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王宁,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万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未来家园。法定代表人:刘海滨,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大连万通担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万通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现涉案房屋已腾退完毕,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宁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