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立章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章,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401号原告:王立章,男,生于1966年9月18日,汉族。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效国,经理。原告王立章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立章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立章负担。审判员 廖淑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