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国岭与刘晓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岭,刘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岭,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晓健,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庆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连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