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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国岭与刘晓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岭,刘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岭,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晓健,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庆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连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