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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化国才与董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国才,董战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672号原告:化国才,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战正,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封丘县。原告化国才诉被告董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化国才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化国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国才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战正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化国才负担。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范伟霖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