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化国才与董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国才,董战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672号原告:化国才,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战正,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封丘县。原告化国才诉被告董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化国才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化国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国才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战正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化国才负担。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范伟霖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