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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孙娟,石东旭,周琼,象山赛科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53-16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经济开发区山河西路487号。法定代表人:舒宇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舒宇伦,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孙娟,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石东旭,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琼,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赛科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山河路***号,通讯地址:象山滨海工业园金开路80号。法定代表人:石东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等支付执行款1109963.77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7393元、执行费13499.6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等尚应支付执行款1109963.77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7393元、执行费13499.6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