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郑尧根与尹桂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尧根,尹桂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955号原告郑尧根,男,195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尹桂芳,女,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郑尧根与被告尹桂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丽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尧根、被告尹桂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尧根诉称,2014年12月21日12时35分许,被告骑电瓶车于本市一二八纪念路虎林路口与骑电瓶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29.90元、误工费1,740元(60元/天计算29天)、交通费150元、打字复印费15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损失费300元。被告尹桂芳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但事发时只是原告的裤脚管钩在了被告电瓶车的撑脚上,原告并未摔倒,也未受伤。原告在事发前一天肋骨骨折,故原告损失均是其原有伤情所导致,与被告无关。同意总共赔偿原告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2时35分许,被告骑电瓶车于本市一二八纪念路虎林路口与骑电瓶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事发前一天曾就诊,拍片显示左胸肋骨骨折。事发当天原告支出医疗费731.70元,之后于2014年12月24日因左胸部外伤就诊支出医疗费10元,2014年12月31日因双足外伤7天就诊支出医疗费10元,2015年1月9日因左胸、双踝足外伤2周就诊支出医疗费268.20元,2015年1月16日骨科就诊支出医疗费10元,病史资料未记载就诊原因。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于2014年12月21日出具疾病证明单,原告初步诊断为左胸、左足外伤,建议休息三天;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疾病证明单,原告初步诊断为车祸伤,建议休息一周;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疾病证明单,初步诊断为双足外伤,建议休息一周;于2015年1月9日出具疾病证明单,原告初步诊断为双踝足、左胸外伤,建议休息一周;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疾病证明单,原告初步诊断为左胸、左足外伤,建议休三天。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现有伤情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三期期限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多次联系原告,原告均未到场进行鉴定,导致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退卷处理。上述事实,有医药费发票、病史资料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损失,1、关于医疗费,事发前原告左胸肋骨已经骨折,医疗费中治疗左胸外伤的费用应予扣除,事发当天原告需检查确定伤情,本院对事发当天的医疗费予以支持,2014年12月24日的医疗费10元系治疗左胸外伤产生,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1月9日、2015年1月16日费用无法明确区分系治疗左胸外伤还是足外伤,本院酌情确定,故本院酌情确定医疗费为880.80元;2、关于误工费、营养费,因为原告原因导致鉴定不能,无法明确确定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本院酌情确定误工费为300元,营养费为90元;3、关于交通费150元,原告因就医等产生交通费实属必然,原告主张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4、关于打字复印费,原告主张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100元;5、关于精神损失费,原告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桂芳赔偿原告郑尧根医疗费880.80元、误工费300元、营养费90元、交通费150元、打字复印费1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郑尧根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尹桂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丽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相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