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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兴与被告毛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兴,毛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002号原告:万兴,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志明,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兴与被告毛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00元,减半收取460.00元,由原告万兴负担。审判员 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