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探连与高旺兵、延长县郑庄镇刘塔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探连,高旺兵,延长县郑庄镇刘塔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探连。被执行人:高旺兵,1971年5月25日,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居民。被执行人:延长县郑庄镇刘塔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延长县郑庄镇刘塔村。法定代表人:贺建光,矿长。申请执行人李探连与被执行人高旺兵、陕西省延长县郑庄镇刘塔煤矿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旺兵、延长县郑庄镇刘塔煤矿的银行存款268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