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许允贺与奥莉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允贺,奥莉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185号之二原告:许允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奥莉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新区沙子口路78号20号楼112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超。原告许允贺诉被告奥莉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许允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允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允贺撤诉。本案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保全费601元,合计1227元,由原告许允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