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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2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许允贺与奥莉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允贺,奥莉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185号之二原告:许允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奥莉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新区沙子口路78号20号楼112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超。原告许允贺诉被告奥莉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许允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允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允贺撤诉。本案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保全费601元,合计1227元,由原告许允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