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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包存海与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存海,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848号原告:包存海,男,1966年11月27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冯平,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告包存海与被告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包存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包存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