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包存海与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存海,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848号原告:包存海,男,1966年11月27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冯平,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告包存海与被告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包存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包存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