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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胡淑芹申请袁建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淑芹,袁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财保199号申请人胡淑芹,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袁建国,住址地兰西县。申请人胡淑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胡淑芹述称,被申请人分两次在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71,0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拖欠不还。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建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自2016年10月起每月冻结4,000.00元,至冻结足人民币71,000.00元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袁建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自2016年10月起每月冻结4,000.00元,至冻结足人民币71,000.00元止;2、对申请人胡淑芹提供担保的胡淑清所有的坐落在兰西县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抵押、抵债、毁损、赠与,或以其它方式转移所有权。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