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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敦煌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甘0982执339号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令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暂时没有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煌市人民法院(2012)敦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军铎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车文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