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敦煌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甘0982执339号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令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暂时没有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煌市人民法院(2012)敦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军铎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车文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