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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5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郭光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778号原告:黄浩,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文,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光懿,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西环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宝珠,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浩与被告郭光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黄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黄浩负担。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