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8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云南云维化工精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沾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云南云维化工精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8民初1460号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法定代表人周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延福,系原告公司��工。委托代理人黄平安,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云南云维化工精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花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刘雄,系云维集团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蒋燕,系云维集团法务部工作人员。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工业安装公司”)诉被告云南云维化工精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精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娟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工业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延福、黄平安,被告云维精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刘雄、蒋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工业安装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9月1日、2012年4月28日分别签订了《BDO装置901等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施工》、《乙炔净化技改系统安装》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工程施工义务。双方于2009年8月17日、2010年4月10日、2012年6月5日分别办理了工程竣工手续。经结算,第一份合同的总价款为7713241.50元,第二份合同的工程总价为435468.62元,两份合同的总结算金额为8148710.12元,被告累计支付7347011.76元,尚欠801698.36元未支付。2013年10月1日,云维股份公司、被告和原告三方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被告对“云维股份”与原告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价认可,并承担“云维股份”的付款义务,“云维股份”已支付191000元,尚欠182672.50元,由被告承担支付义务。被告公司共计欠原告984370.86元(801698.36+182672.50元)未支付。2015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工程款支付协商函,被告没回复也没付款,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984370.86元。被告云维精制公司答辩称,欠款属实,但经过我公司财务对账,确认欠原告公司的工程款为975460.86元,未付款的原因是原告未开具税票,公司无法做账;其次,因为公司生产经营极度困难,无力支付。原告湖南工业安装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BDO装置901等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乙炔净化技改系统安装合同》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设备、管道工程进行安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保期等。2、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表复印件3份,欲证实经原、被告结算的工程总价款为8148710.12元。3、云维股份公司与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云维股份与原告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工程交接证书、工程结算书、付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云维股份与原告存在安装合同关系,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73672.50元,已支付191000元,尚欠182672.50元协议约定由被告公司承担支付义务。4、原告与被告的对账明细复印件1份及各类收款凭证复印件12份,欲证实经过对账,被告累计付款7355921.76元,尚欠792788.36元未支付,加上协议上转由被告支付的182672.50元,被告合计欠原告工程款975460.86元。5、工程交接证书复印件1份,欲证实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6、工程款支付协商函复印件1份,欲证实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付款,但被告未予回复,故原告才诉讼。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6组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6组证据,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安装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施工,且工程经过验收合格,被告至今仍欠工程款975460.8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云维精制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通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9月1日,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云南云维化工精制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BDO装置901等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2012年4月28日,又签订了《乙炔净化技改系统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的支付等内容。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8148710.12元,被告累计付款7355921.76元,尚欠792788.36元未支付。2013年10月1日,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云南云维化工精制有限公司(乙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定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安装工程款182672.50元由被告公司支付。至今,被告云南云维化工精制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工程款975460.8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安装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义务,被告即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确认,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975460.86元未支付,其应当承担支付的义务。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84370.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查明的975460.86元。关于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开具税票未付款的主张,因双方合同约定由被告代扣代缴各种税金,故该辩称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云维化工精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欠款975460.86���。二、驳回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2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云维化工精制有限公司负担。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