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9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汉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273号原告:刘汉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刘汉秀,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主要负责人:聂忠会,该社社长。原告刘汉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汉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汉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