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宝贵与谢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宝贵,谢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民初2669号原告:廖宝贵,男,1953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告:谢代全,男,1970年1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原告廖宝贵与被告谢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宝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代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6日,被告谢代全向原告借款64500元,约定于2016年5月至8月分期偿还。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谢代全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被告谢代全因开办家具厂向原告廖宝贵借款64500无,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5月6日,被告在借条上载明自2016年5月至8月分期还款,每月偿还165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廖宝贵主张被告谢代全偿还借款64500元,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代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代全欠原告廖宝贵借款645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被告谢代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训洪审 判 员 肖丽萍代理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