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2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陈必明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强,陈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2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志强。被执行人陈必明。本院在执行马志强与陈必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丽君审 判 员 曾 燕助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