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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2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陈必明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强,陈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2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志强。被执行人陈必明。本院在执行马志强与陈必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丽君审 判 员  曾 燕助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