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雷毅华与叶家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雷某某与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翠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