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卢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440号原告:卢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718。被告:石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80X。原告卢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黄金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世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