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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河南玉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玉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259号申请人:河南玉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三路**号。法定代表人:耿德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城镇灌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袁中告,董事长。原告河南玉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玉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