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才与被告陕西天九佳苑置业有限公司、刘俊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才,陕西天九佳苑置业有限公司,刘俊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初1394号之二原告:赵永才,男,1976年2月8日,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李萍,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九佳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杰,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俊杰,男,1954年9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赵永才与被告陕西天九佳苑置业有限公司、刘俊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俊杰于2016年8月23日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本案中原告赵永才起诉时提供的双方于2012年2月17日签订的协议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即刘俊杰与赵永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