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吴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5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景胜飞,系辽宁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景胜飞,系辽宁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吴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死亡,且其父母李禄、李素华均先于李某某死亡,其继承人李星成、李嘉诚的法定监护人刘洋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李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