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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9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卢永清与郑炳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清,郑炳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034号原告卢永清,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炳烈,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中路31号新锦安雅园B4栋901房,身份证号码441522197809014272。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