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卢永清与郑炳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清,郑炳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034号原告卢永清,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炳烈,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中路31号新锦安雅园B4栋901房,身份证号码441522197809014272。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