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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胡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39号被执行人:胡赟,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富阳市,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张传海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俞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