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胡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39号被执行人:胡赟,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富阳市,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张传海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俞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