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樊俊忠与三泰(青岛)膜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俊忠,三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226号原告:樊俊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民丰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效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凤,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俊忠与被告三泰(青岛)膜工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俊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储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