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6月17日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易某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易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洪清审判员 喻蓓蓓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思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