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董树成于永于昕源黄桂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成,于永,于昕源,黄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董树成,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于永,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七台河公路路政管理处负责人,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于昕源,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西交利物浦大学生,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黄桂清,女,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903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华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