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希英与官印、潍坊安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英,官印,潍坊安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希英。被执行人:官印。被执行人:潍坊安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开颜。本院在执行李希英与官印、潍坊安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