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靳志军、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军,靳志军,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693号原告:王红军,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发、史宏利,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志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被告:周涛,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原告王红军与被告靳志军、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红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王红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