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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8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海泉与谭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海泉,谭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8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汤海泉,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系双辽市农业银行职工,住双辽市茂林镇四委三十二组。被执行人谭凤云,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茂林镇中心小学教师,现住双辽市茂林镇。本院在执行汤海泉与谭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凤云的工资收入被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扣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