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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虞市米家山茶果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虞市米家山茶果专业合作社,上虞市梦樱茶果专业合作社,方宏伟,俞月华,俞萍华,张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9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九东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6363-0。法定代表人:李再顺,董事长。被执行人:上虞市米家山茶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清潭村,组织机构代码69951486-4。法定代表人:方宏伟。被执行人:上虞市梦樱茶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清潭村,组织机构代码55864590-8。法定代表人:俞月华。被执行人:方宏伟,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俞月华,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俞萍华,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张妙丹,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虞市米家山茶果专业合作社、上虞市梦樱茶果专业合作社、方宏伟、俞月华、俞萍华、张妙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难处置,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19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