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字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黎家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黎家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字1590号原告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山路40号负二层2号铺。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该公司经理。被告黎家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家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清所欠费用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梧州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木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敬谦 更多数据: